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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宝龙行李箱抽检不合格 生产商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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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2〕152022000875号)显示,历峰商业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日讯 近日,龙行李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抽检产商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2〕152022000875号)显示,历峰商业有限公司因生产、不合被罚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格生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52万元,龙行李箱没收违法所得2524.19元。抽检产商
经查,不合被罚当事人历峰商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进口批号为MB125502的格生万宝龙牌行李箱5只。进口后,龙行李箱当事人分别将其中2只供货给历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抽检产商3只供货给历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东城第七分公司对外进行零售,不合被罚商品售出后,格生零售单位与当事人结算进货费用。龙行李箱
2021年8月17日,抽检产商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历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东城第七分公司进行监督抽检,不合被罚抽检上述行李箱2只。经检验,上述行李箱标志、振荡冲击性能(提把)项目不符合QB/T2155-2018标准要求,于2021年9月4日被判定为不合格。
至案发,当事人供货给历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2只上述行李箱均未销售,供货给历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东城第七分公司的3只行李箱被抽检2只,库存1只。案发后,当事人已通知上述两家零售单位将库存的3只行李箱下架,不再对外销售。
本案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际盈利2524.19元认定,货值金额按照当事人向零售单位供货5只行李箱的供货总价25200元认定。
当事人历峰商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合格行李箱的行为。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一、罚款252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524.19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历峰商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为RICHEMONT ASIA PACIFIC LIMITED全资子公司。
该公司官方微信号显示,作为全球领先的奢侈品集团之一,历峰集团Richemont由17家品牌组成,其中包括卡地亚、万宝龙、登喜路、江诗丹顿等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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